临潭县人民政府
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根据《甘肃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南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潭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县司法局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三、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复议,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县司法局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县司法局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一)现场递交方式:
地址:临潭县司法局(城关镇西大街糖烟酒公司3楼)
(二)邮寄方式:
邮寄地址:临潭县司法局(城关镇西大街糖烟酒公司3楼)
电话:0941—3121371
传真:0941—3121371
邮政编码:747599
临潭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复议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一活动就叫行政复议。
(二)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事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临潭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本级政府派出机关、下一级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但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五)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签字,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书面的推选证明;
(6)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7)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8)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和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七)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怎样的?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八)如果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自己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中的一种方式。所以,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法律、法规设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九)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可以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可以和解、调解?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对下列情形,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未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受理的审查期限是多长?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三、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行政复议审查的结果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行政复议审查的期限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和效力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